面孔2007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摄影项目,Oliver最早从阮一峰的blog那里看到这个项目,就顶阅了他们的blog,开始追踪他们的故事。
昨天看到他们停止在BSP那里的更新,迁移到新的网站空间去。他们这样说:
本博客想要停止的想法早就有了。
最根本的原因是,所有文件在搜狐博客上,搜狐有权“在不对外披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搜狐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用户通过搜狐网络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论坛、BBS、新闻评论、博客、图片、网摘等频道)上传到搜狐网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授予搜狐在全世界范围内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独家的和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搜狐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该等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的全部或部分编入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
以上说明来自注册时,搜狐的说明。
根据这个要求,我打算逐步关闭本博客,近期将开通面孔专用网站,尽请期待。
面孔摄影仍将继续拍摄,可能不会立即公布于网络。欢迎继续联系拍摄:wuyuzheng#gmail.com
谢谢。
做个小广告,本人的个人博客已开通,不妨移步去看两眼:http://a-san.com.cn/
仔细看看,会让人吓一跳:
用户同意授予搜狐在全世界范围内
—永久性的、
—不可撤销的、
—免费的、
—独家的和
—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
搜狐可以
—使用、
—复制、
—修改、
—改编、
—出版、
—翻译、
—据以创作衍生作品、
—传播、
—表演
—和展示该等内容的全部或部分,
和/或
将此等内容的全部或部分—编入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不过,看起来起草这个协议的律师还不够专业,怎么可以忽略了网络公司经常会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破产之类得事情发生呢?!起码还需要加上最后一条:
用户接受此声明,亦表明接受当本公司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合并,分拆和破产等法律架构事项后,存续的法律实体,继续享有于本公司等同的上述所有权利。
翻译出“用户贡献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这个词的那个译者,实在有必要站出来澄清一下众人对他的译法的误读。

那么,如果你还是在继续贡献内容的那个用户,考虑一下数字游牧计划(Digital Nomads Project) ,当你的blog独立的时候,不要忘了写一篇blog独立日宣言。
2 Comments
国内的某些BSP = B-itch S-hit P-ussy
让我想起facebook之前的风波…这是我们应该向所有bloggers传播的信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