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共用”,而非“创作滥用-ZT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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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小容偶然间看到上一篇文章被一些网站转载,于是发邮件去要求对方撤离。对方撤下了文章,他们回复的邮件这么说:

1. 得到您的通知,我们会马上删除掉这篇文章

2. 因为您的网站没有明确“禁止转载” 也没有任何CC协议的说明,因此,按照目前互联网的开放共享的原则,就是默认可以进行“署名”的转载。

3. 早期我们可能也有转载您的文章,但是您的网站没有明确“禁止转载”,因此我们不会安排人力去检查和处理以前的文章是否有转载过您的文章,望您见谅。

小容的这个blog在最早的时候用MT软件架设,那时候已经加入了CC协议。早些时候在BSP里写的内容,也在2004年底的时候整理成电子书,并声明采用CC协议。自从将这个blog更换为Wordpress软件后,倒是一直疏忽了在这里加上CC协议的声明。

不过,看他们的回复,很有些意思。感觉他们的认识代表了一部分人群,有必要详细探讨一下。

早些时候,小容也曾在一个讨论用户体验、用户界面设计的论坛里发现有人发表了同样的观点:

按照目前互联网开放共享的原则,就是默认可以进行“署名”的转载。

很奇怪,互联网什么时候有了“这样的开放共享的原则”。小容从来没有听说过。持这种观点的人大概是在说下面这样的意思:

按照目前我们使用互联网的原则——盗版——就是默认可以未经征求同意进行“署名”的转载,我们认为这样做并没有违法。

如果他们直接摆出无耻之徒的架势,直接说“我就爱盗版”,这样做强盗至少也有点匪气——他们公开表明我愿意承受违法的惩罚。可恨的是,他们居然要用自己的无耻行为来曲解“开放共享”。造成这种曲解的原因也由于大部分原创作者对这些无耻之徒姑息养奸,从而让这些人将非法当成了合法。

互联网的确是存在开放、共享的文化,有人将自己的作品投入公共领域,许可任何人任意使用,有人将自己的照片的肖像权释放出来,允许公众合理使用。然而,这种文化是按照既定的约定来运行。契约是确保整个文化不会崩溃的根本。

上面这个图形代表从“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 — “创作共用(放弃部分权利)” — “公共域(放弃所有权利)” 的梯级授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人们可以按照这样的契约,将自己的作品许可他人以合适的方式合理使用,从而加速整个社会系统层面的文化繁荣。

小容在昨天为这个blog加上了“版权声明”,同时在这个页面写了详细的解释,下面是该页面的简要:

1、了解创作共用
两个幻灯片和一些链接。

2、本blog所选用的创作共用协议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

3、创作共用,而非创作滥用
对“非商业性使用”进行说明,尤其警告两种机构或个人。

4、创造性演绎
例举了五种创造性演绎的方法。

结尾部分小容写了对CC普及之后的畅想,与各位共勉:

籍由CC协议,你的专业余活动不再无米可炊;籍由CC协议,你的内容将可以和其他人的内容融合在一起;籍由CC协议,你的创造力将和其他人的创造力汇聚在一起;籍由CC协议,混乱、低劣、拷贝制造的网络生态,将升华为激越、璀璨、梯级创造的网络生态……

欢迎加入CC社群,迈入自由文化新世界(12)。

另外,请各位推荐大陆熟悉版权法和网络内容权益的律师,小容将对滥用本blog内容的机构/个人进行电邮通知要求撤下转载的文章,如果对方一意孤行的话,小容会考虑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原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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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omments

  1. Posted October 6, 2008 at 2:46 am | Permalink

    版权声明页找不到?

  2. Posted October 6, 2008 at 3:44 am | Permalink

    刚才在版权声明的代码里加上版权声明页的明文URL,所以特地把那个页面的URL地址修改了一下:)现在可以了。

  3. Posted October 6, 2008 at 4:00 am | Permalink

    这种现象在原创 Blogger 中间特别普遍,很期待博主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这样可以给我们其他人一个参考。

    我以前遇到这种情况,只能发 Email 要求他们删除,但真要通过法律手段,倒比较麻烦。

  4. Charles
    Posted October 11, 2008 at 2:09 am | Permalink

    这种现象是比较严重,本人也深受其害,不过你给他们讲这些空的东西,他们不会去看,也根本没有效果 。
    这个问题能不能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呢?

  5. Posted October 16, 2008 at 12:35 pm | Permalink

    越来越感觉到cc协议性感了

  6. Posted October 28, 2008 at 8:53 am | Permalink

    我觉得问题在这里,一旦你的网站是开放的,内容是公开给任何人看没有加以任何保护的(如身份验证)
    如果再没有声明版权,就非常有争议了
    本身内容是任何人都能获得的,信息的复制又是没有成本的
    这就好比一个人光着身子走在大街上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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